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市监处字〔2023〕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配备并使用未取得叉车司机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经责令后逾期未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何*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人证件号码:

442000********0019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2-21

处罚机关: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C9091X4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2000MB2C9091X4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2-2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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